8日福建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發布一份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。
一小學教師因犯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
莆田市涵江區教育局:
陳金龍,男,漢族,1978年11月22日出生,涵江區白塘中心小學教師。因犯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於2023年10月24日,被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[(2023)閩0303刑初293號《刑事判決書》]
根據《中共中央組織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〉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〔2023〕58號)第二十三條,經2023年12月28日涵江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(第二十九次)研究通過,決定給予陳金龍開除公職處分
本處分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。如其本人對本決定不服,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涵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覆核。
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。
2024年2月22日。
一小學教師因犯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
莆田市涵江區教育局:
陳金龍,男,漢族,1978年11月22日出生,涵江區白塘中心小學教師。因犯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於2023年10月24日,被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[(2023)閩0303刑初293號《刑事判決書》]
根據《中共中央組織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〉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〔2023〕58號)第二十三條,經2023年12月28日涵江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(第二十九次)研究通過,決定給予陳金龍開除公職處分
本處分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。如其本人對本決定不服,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涵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覆核。
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。
2024年2月22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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